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夫妻"離婚""復婚"又"離婚" 房產分割成瞭難題



【廣廈會客廳第80期:星沙商圈新機會】

  1993年林先生和向女士結婚,育有一子。婚後由於感情不合,兩人在2000年協議離婚。在離婚協議中,兩人對名下僅有的一套房產作如下約定:房子產權歸男方所有,男方將房子50%的份額折價支付給女方。同年10月,兩人因為照顧小孩等原因復婚,房子並未按協議約定的內容處理。

  2006年,兩人因為感情問題再次離婚,林先生認為,房屋屬於婚前財產,應該歸其一個人所有;向女士則認為,房屋產權登記為兩人共有,因此應作為共同財產分割。

  針對雙方分歧,合議庭也有兩種完全相反觀點。一種意見認為:兩人2000年離婚時,雖然約定房屋歸男方一人所有,但雙方並未履行,房屋還登記在雙方名下,因此應認為雙方以實際行為推翻瞭之前約定,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。

  另外,重劃區查詢利率多少免費諮詢試算信貸化一種意見則認為,離婚協議已經明確約定房子歸男方所有,雖然沒有辦理過戶手續,但那隻是欠缺過戶手續。要推翻協議約定,應以書面方式或雙方都認可的方式作出新的約定,不能僅以復婚的事實就推定雙方推翻瞭離婚協議約定內容,因此還應認定此房屬於男方婚前個人財產。

  筆者贊成後一種觀點。

  法律原因有三:首先,離婚協議是基於雙方離婚的法律事實所寫,協議後在事實上和法律上確實已經離婚,因此離婚協議應當有效;

  第二,雖然很長時間內,雙方未去辦理產權過戶,但不代表協議就失效,因為協議並沒有約定履行時間,所以該協議不因時間長而自動撤銷;

  第三,本案產生糾紛的根源在於雙方特殊的身份關系,夫妻間由於婚姻關系,導致兩人名下財產具有夫妻共同所有這一特殊屬性,但因為兩人寫離婚協議後確實離婚,夫妻關系終止,房子自然應當依約定歸男方所有,之後復婚,這是另一宗婚姻,另一個法律事實,法律上講,這與前面的婚姻沒有關系,所以房子應當是林先生婚前取得的個人財產。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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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來源http://cs.house.sina.com.cn/news/2013-06-09/08543247491.shtml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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